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題: ○○公司申辦廢污水排放許可證展延及變更疑義
發文機關: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發文字號: 環署水字第0960074373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96 年 10 月 12 日
單位業務分類: 水質保護/水污染防治
容: 全文內容:一、○○公司因申請展延及受審理與補件過程影響,致逾原許可期限,業
         者已依規定期限內補件,理應繼續受理其申請案。
     二、該公司廢水處理設施是否涉及功能性變更乙節,需就該公司原始許可
         內容,與目前申辦之許可文件比較,如目前處理設施之廢水來源、處
         理設施配置及程序、處理能力等,與原有設施不同時,其變更資料應
         經技師簽證後,再依規定審理。
     三、至於業者變更增加放流口位置及數量、改變放流水排放方式乙節,應
         就該廠實際現狀與需要,基於地方主管權責予以核定。

相關法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