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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題: 事業放流水違反水污染防治法及環境影響評估法之處分
發文機關: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發文字號: 環署水字第0960071433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96 年 10 月 03 日
單位業務分類: 水質保護/水污染防治
容: 全文內容:事業放流水違反水污染防治法及環境影響評估法之處分
     一、事業單位因放流水未符合放流水標準,同時違反水污染防治法及環境
         影響評估法時,屬行政罰法第 24 條規定之一行為違反數個行政法上
              義務規定。
     二、處分不應就執法動機作為判定是否違反單一或數行為之處分,而應以
         違規行為是否構成同一違反行為及法律要件來作為處分依據;事業放
         流水符合放流水標準規定,但違反環境影響評估法規定時,應以違反
         環境影響評估法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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