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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題: ○公司經經濟部工業局依「經濟部協助未登記工廠取得環保許可作業程序」申請取得簡易排放許可文件案
發文機關: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發文字號: 環署水字第0960061156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96 年 09 月 03 日
單位業務分類: 水質保護/水污染防治
容: 全文內容:○公司經經濟部工業局依「經濟部協助未登記工廠取得環保許可作業程序
     」申請取得簡易排放許可文件案。
     一、依「行政程序法」第 119  條第 2  款規定,受益人對重要事項提供
              不正確資料或為不完全陳述,致使行政機關依該資料或陳述而作成行
              政處分者,其信賴不值得保護,合先敘明。
          二、依同法第 123  條第 4  款規定,授予利益之合法行政處分,有行政
              處分所依據之法規或事實事後發生變更,致不廢止該處分對公益將有
              危害者,得由原處分機關依職權為全部或一部之廢止。依據來函說明
              二及三,本案可依上開規定,廢止其簡易排放許可文件
相關法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