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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公司經經濟部工業局依「經濟部協助未登記工廠取得環保許可作業程序」申請取得簡易排放許可文件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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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水字第0960061156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96 年 09 月 03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水質保護/水污染防治 |
內容: |
全文內容:○公司經經濟部工業局依「經濟部協助未登記工廠取得環保許可作業程序 」申請取得簡易排放許可文件案。 一、依「行政程序法」第 119 條第 2 款規定,受益人對重要事項提供 不正確資料或為不完全陳述,致使行政機關依該資料或陳述而作成行 政處分者,其信賴不值得保護,合先敘明。 二、依同法第 123 條第 4 款規定,授予利益之合法行政處分,有行政 處分所依據之法規或事實事後發生變更,致不廢止該處分對公益將有 危害者,得由原處分機關依職權為全部或一部之廢止。依據來函說明 二及三,本案可依上開規定,廢止其簡易排放許可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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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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