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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廢水」或「原料」洩漏涉及違反法規之適用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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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水字第0960059689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96 年 08 月 24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水質保護/水污染防治 |
內容: |
全文內容:「廢水」或「原料」洩漏涉及違反法規之適用乙案 一、○公司為廢棄物再利用機構,貯存桶內液體發生洩漏,若為液體廢棄 物,依違反廢棄物清理法處分;若為原料,如有該法第 27 條於指定 清除地區污染地面之行為,仍可依法處分。 二、另有關疏漏致污染水體部分,不論疏漏物為原料或液體廢棄物,均可 以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 28 條處分。 三、此外,如涉及於水源管制區內棄置酸鹼廢液行為,主管機關得依違反 水污染防治法第 30 條處分;另如涉及地面水體污染事件,主管機關 得依該法第 71 條規定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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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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