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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有關廢水回收至製程使用之回收使用水質、水量,是否須檢測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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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水字第0960062581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96 年 08 月 17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水質保護/水污染防治 |
內容: |
主 旨:有關廢水回收至製程使用之回收使用水質、水量,是否須檢測申報乙節, 請查照。 說 明:一、依「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 79 條規定,回收使用 之水質及水量,應檢測申報。 二、另該辦法第 41 條規定,廢水回收至製程使用者,無須符合放流水標 準。爰此,此部分廢水可免進行水質檢測申報;至於回收使用之水量 部分,仍應依法檢測申報,惟依上開辦法第 90 條規定,得免委託環 境檢驗測定機構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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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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