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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依水污染防治法第17條規定,國營事業機構內具環工技師資格人員得辦理該機構簽證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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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水字第0960060206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96 年 08 月 14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水質保護/水污染防治 |
內容: |
全文內容:依水污染防治法第 17 條規定,國營事業機構內具環工技師資格人員得辦 理該機構簽證作業。 依水污染防治法第 17 條第 1 項及第 3 項規定,公營事業機構檢具水 污染防治措施計畫及申請發給排放許可證或辦理變更登記時,得由其內部 依法取得環境工程技師證書者辦理簽證。惟仍應依環境工程技師簽證規則 相關規定辦理查核、工作底稿、簽證等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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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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