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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預拌混凝土業適用水污染防治法相關疑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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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水字第0960053260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96 年 07 月 24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水質保護/水污染防治 |
內容: |
全文內容:預拌混凝土業適用水污染防治法相關疑義 一、依「水污染防治法事業分類及定義」,預拌混凝土業屬「水泥業」, 為水污染防治法管制之事業。 二、於預拌混凝過程中,如有作業廢水產生,須依法設置廢水處理設施, 妥善收集處理至符合放流水標準後,始得排放。另為削減逕流廢水污 染,亦須設置相關遮雨、擋雨、導雨及沉砂池等設施,妥善收集處理 逕流廢水。相關水污染防治設備(設施)之規範,請參考「水污染防 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規定辦理。 三、有關須設置廢水處理專責人員之事業規模、專責人員等級及人數,請 依「環境保護專責單位或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規定辦理。有關廢水 產生量之計算,主要以作業廢水為主,逕流廢水免列入。已取得許可 證者,以廢(污)水核准最大產生量為原則;未取得許可證者,以實 際廢(污)水產生量之最大值為原則。 四、依據「水污染防治法事業分類及定義」,水泥業設計或實際最大日廢 水產生量 20 立方公尺以上者,原已屬管制對象,理應已取得相關許 可證(文件),後續配合許可證(文件)換發作業,須一併改善設施 ,以符合「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之規定。設計或實 際最大日廢水產生量 20 立方公尺以下者,屬 96 年 7 月 1 日起 新增管制對象,應於 97 年 6 月 30 日前取得許可證(文件)及符 合相關設施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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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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