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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有關逕流廢水之許可申請及相關管理補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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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水字第0960047800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96 年 06 月 26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水質保護/水污染防治 |
內容: |
主 旨:有關逕流廢水之許可申請及相關管理補充規定,請查照。 說 明:一、查「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 3 條有關逕流廢水之 定義為雨水沖刷戶外設施、建築物表面或戶外作業環境之地面、原料 及物料,所產生之廢水。 二、基於污染管制之優先性,對於逕流廢水之管理,現階段先以雨水沖刷 戶外作業環境貯存或堆(棄)置之原料、物料,所產生含污染物質之 廢水為主。 三、爰此,屬該辦法第 11 條之事業及污水下水道系統,其逕流廢水之許 可申請及相關管理規定如下: (一)無戶外作業環境(如廠辦大樓內之事業):由於雨水沖刷建築物表 面之逕流廢水,非屬說明二優先管制範圍,於申請水措計畫及許可 證(文件)時,無須填寫逕流廢水管理資料表,亦免依該辦法第 1 1 條採取逕流廢水減少措施,及免依第 53 條設置逕流廢水放流口 。 (二)有戶外作業環境,有產生作業廢水、未接觸冷卻水、洩放廢水之一 者,不論是否有說明二優先管制之逕流廢水,於申請水措計畫及許 可證(文件)時,均應填寫逕流廢水管理資料表,並應依該辦法第 11 條採取逕流廢水減少措施,及依第 53 條設置逕流廢水放流口 。 (三)有戶外作業環境,但無作業廢水、未接觸冷卻水、洩放廢水,僅有 說明二優先管制逕流廢水者,於填寫水措計畫及許可證(文件)申 請書時,僅須填寫申請表、基本資料表及逕流廢水管理資料表。 (四)未產生作業廢水、未接觸冷卻水、洩放廢水,及說明二優先管制逕 流廢水,經主管機關確認,非屬水污染防治法管制事業者,免符合 水污染防治法相關規定。 四、採礦業、土石採取業、土石加工業、水泥業及土石方堆(棄)置場等 事業,其有產生洗車平台以外之作業廢水者,應獨立設置處理設施, 不得與逕流廢水之沉砂池混合處理。倘若混有洗車平台以外之作業廢 水,視同作業廢水管理規定,仍適用放流水標準。 五、承上,如未產生洗車平台以外之作業廢水者,該事業逕流廢水經沉砂 池處理後排放,應申請排放許可證(文件),於填寫水措計畫及許可 證(文件)申請書時,僅須填寫申請表、基本資料表及逕流廢水管理 資料表。 六、事業逕流廢水除排放外,如同時採取其他水污染防治措施,應另填寫 相關措施資料表,例如回收使用,除填寫上述資料表外,另須再填寫 廢(污)水貯留資料表及廢(污)水回收使用資料表。如採全量委託 或全量回收使用,依法須申請貯留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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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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