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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廢/停公司主體變更涉及水污染防治許可申請或變更疑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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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水字第0960047786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96 年 06 月 26 日 |
停止適用日期: |
民國 110 年 11 月 17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水質保護/水污染防治 |
內容: |
全文內容:公司主體變更涉及水污染防治許可申請或變更疑義
一、按公司法第 75 條規定「因合併而消滅之公司,其權利義務,應由合
併後存續或另立之公司承受」,因此二以上公司合併,存續公司水污
染防治許可之申請、變更,依存續公司之法人格究否改變為判斷依據
。另有關管制編號係以一廠一管編之作業執行有年,現更由本署事業
廢棄物管制中心統籌「空、水、廢、毒基線資料及申報整合」中,爰
依實務運作方式續以辦理,合先敘明。
二、承上,規範二以上公司合併,應辦理事項如下(參考如附件):
(一)存續公司(擁有 A 工廠)原屬水污法事業者-
1.於繼受消滅公司之 B 工廠後,B 工廠原有水污染防治許可證(
文件)應辦理變更,並重新申請 B 工廠之管編。
2.合併後,存續公司將消滅公司之生產服務設施遷移至存續公司,
應辦理水污染防治許可證(文件)之變更,A 工廠管編維持、B
工廠管編消滅。
(二)存續公司原非屬水污法事業者-
1.於繼受消滅公司之 B 工廠後,B 工廠原有水污染防治許可證(
文件)應辦理變更,並重新申請 B 工廠之管編。
2.合併後,存續公司將消滅公司之生產服務設施遷移至存續公司,
涉及生產服務設施位置改變,則存續公司應視為新事業,應重新
申請水污染防治許可證(文件),A 工廠原無管編,應申請新管
編,B 工廠管編消滅。
(三)合併後存續公司之法人格有改變時,則應視為新事業,並應新申請
許可證(文件),申請新管編。
三、單一公司買賣經營權轉移者,其水污染防治許可證(文件)之申請、
變更原則如下:
(一)涉及事業主體或法人格改變時:新申請水污染防治許可,申請新管
編。
(二)未涉及事業主體或法人格改變時:辦理水污染防治許可變更,續用
原管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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