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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有關「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56條、第57條及第58條疑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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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水字第0960044163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96 年 06 月 25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水質保護/水污染防治 |
內容: |
全文內容:有關「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 56 條、第 57 條及第 5 8 條疑義。 一、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經主管機關查獲違反行為,符合旨揭管理辦法 第 56 條或第 58 條規定情形者,應限期完成設置累計型水量計測設 施、水質自動監測設施等相關設施。而若其未於規定期限內完成相關 設施設置,係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 18 條暨管理辦法第 56 條或 58 條規定,依水污染防治法第 46 條處分,並給予改善期限限期設置完 成。 二、承上,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未按第 57 條規定設置相關設施,或已 完成設置之設施未確實辦理定期申報及維護等工作者,仍違反水污染 防治法第 18 條暨管理辦法第 57 條規定,依水污染防治法第 46 條 處分,並給予改善期限限期完成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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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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