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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工業區稽查管制疑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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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水字第0960043676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96 年 06 月 25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水質保護/水污染防治 |
內容: |
全文內容:工業區稽查管制疑義。 一、依水污染防治法第 2 條第 12 款規定,污水下水道系統係指公共下 水道及專用下水道之廢(污)水收集、抽送、傳運、處理及最後處置 之各種設施。 二、滯洪池或雨水道如有收集、處理或處置工業區內廢污水之實,則有污 水下水道系統之實,雨水排放口應符合水污染防治法第 7 條規定之 放流水標準。 三、污水下水道系統管理單位係依下水道法規定負責建設下水道之建設及 管理事項,滯洪池或雨水道如有收集、處理或處置工業區內廢污水之 實,且有違反水污染防治法規定要件者,自應處分污水下水道系統之 管理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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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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