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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廢/停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變更、展延辦理功能測試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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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水字第0960042286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96 年 06 月 21 日 |
停止適用日期: |
民國 110 年 02 月 18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水質保護/水污染防治 |
內容: |
全文內容: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變更、展延辦理功能測試乙案。
一、針對「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及許可申請審查辦法」發布後,事業取得
該辦法第 2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1 目之核准最大量後,其欲自
行辦理功能測試以取得同辦法第 2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目之
核准量時,應比照「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 60 條
規定辦理。
二、另本署業於 96 年 4 月 17 日公告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應於 9
6 年 5 月 1 日至 98 年 8 月 31 日期間,向核發機關或地方主
管機關申請換發水污染防治許可證(文件)。期間若申請換發者已依
舊法【事業廢(污)水排放地面水體許可辦法】完成辦理試車及功能
測試,並取得排放許可證在案。而貴局原許可證核可量亦以「設計最
大容量」為核可量,因而其許可換發若涉及貴局函詢所謂需「變更」
原核准廢(污)水每日最大量事宜,即可準用「事業水污染防治措施
計畫及許可審請審查辦法」第 2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目規定
,以不超過設計最大容量百分之九十,但廢(污)水每日產生量達 5
00 立方公尺(噸/日)以上者,不得超過設計最大容量百分之九十
五為原則,毋須再進行功能測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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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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