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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題: 水污染防治法事業分類及定義之「玻璃業」與「其他工業」中「其他非金屬礦物製品製造業」之適用區別
發文機關: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發文字號: 環署水字第0960040367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96 年 06 月 01 日
單位業務分類: 水質保護/水污染防治
容: 全文內容:水污染防治法事業分類及定義之「玻璃業」與「其他工業」中「其他非金
     屬礦物製品製造業」之適用區別
     一、水污染防治法對於事業之列管,應依據該法所定事業分類及定義辦理
         ,無涉主計處行業標準分類。
     二、「其他工業」之「其他非金屬礦物製品製造業」,已排除「玻璃及玻
         璃品製造」之適用。
相關法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