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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廢/停申請排放地面水體許可證或簡易排放許可文件,所涉設計或實際最大廢水產生量應如何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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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水字第0960029661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96 年 04 月 19 日 |
停止適用日期: |
民國 110 年 02 月 18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水質保護/水污染防治 |
內容: |
全文內容:申請排放地面水體許可證或簡易排放許可文件,所涉設計或實際最大廢水
產生量應如何認定。
一、依「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及許可申請審查辦法」第五條及第六條規定
,略以「設計或實際最大廢水產生量每日五十立方公尺(公噸/日)
以上者,應申請排放許可證,非屬該規模者,申請簡易排放許可文件
」判定。
二、如其廢水產生量設計值達每日五十立方公尺,但實際值低於每日五十
立方公尺時,應優先以設計值作為申請文件之認定,亦即應申請文件
為排放許可證。
三、該設計值得依 96 年 2 月 16 日公告之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及許可
申請書表格「每日最大量以設計值%申請」欄位填列之「設計值%」
,反推計算得知。(例如:每日最大量以設計值 80 %申請,若該值
填列 40 立方公尺/日,則反推其設計值應為 50 立方公尺/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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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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