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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納管事業因污水下水道系統堵塞造成繞流排放,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相關規定之適用疑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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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水字第0960023365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96 年 04 月 16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水質保護/水污染防治 |
內容: |
全文內容:納管事業因污水下水道系統堵塞造成繞流排放,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相關規 定之適用疑義。 一、查「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 21 條規定,污水下水 道系統區域內之事業所產生之廢(污)水,不得排放於該排水區域內 之專用雨水下水道。但經下水道管理機關(構)與主管機關同意者, 不在此限。本案因污水下水道系統排放口阻塞,導致納管事業廢水排 入雨水下水道之緊急偶發事件,不適用該辦法第 21 條規定,先予敘 明。 二、至於因污水下水道系統排放口堵塞,造成納管事業廢水回流,溢流至 其雨水道,進而排入工業區內雨水下水道系統,是否構成該辦法第 5 2 條繞流排放之違規要件,請先行查證,倘污水下水道排放口阻塞係 屬確實,且不可歸責於該納管事業,應以其下水道管理機關(構)為 管制主體。主管機關得審酌納管事業廢水流入區內雨水下水道系統後 ,是否流至區外承受水體;雨水下水道放流口經水質採樣檢測結果是 否超過放流水標準;及工業區管理機構是否依水污染防治法規定,採 取緊急應變措施及通報主管機關等情形,依法處分該工業區管理機構 。 三、倘非屬實或可歸責該納管事業,該納管事業應負水污染防治法責任, 主管機關得審酌其違規程度,依法處分,並副知下水道管理機關(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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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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