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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社區污水下水道系統之地下停車場及車道所截流水,應為雨水或污水之疑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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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水字第0960022418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96 年 04 月 14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水質保護/水污染防治 |
內容: |
全文內容:社區污水下水道系統之地下停車場及車道所截流水,應為雨水或污水之疑 義。 一、社區污水下水道系統之地下停車場及車道所截流之水,一併納入該系 統污水處理設施處理,按「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 3 條規定略以:「事業廢水類別如下:……四、逕流廢水:指因雨水 沖刷戶外設施、建築物表面或戶外作業環境之地面、原料及物料,而 產生之廢水」。其依污水特性可類推歸屬「逕流廢水」。 二、按同辦法第 7 條規定略以:「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所產生之廢( 污)水,……,不得與雨水合流收集。但逕流廢水不在此限」。另按 前揭管理辦法第 11 條規定略以:「非屬第八條至第十條之事業及污 水下水道系統,應採取減少逕流廢水中濾出物及泥沙沖蝕量之措施; ….. 」。本案將接觸車道及停車場之雨水納入污水處理廠處理方式, 亦可視為逕流廢水污染削減措施,故本案社區下水道系統採社區污水 及接觸車道雨水合流處理方式,尚符合法令相關規定 三、綜上來函所指,該地下停車場及車道所截流水,除依據前述說明予以 認定,符合水污染防治法第 2 條之「污水」定義外;如有其他特殊 狀況,仍請依地方主管權責,現場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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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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