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題: 受雇之承包商於施工期間造成違反水污染防治法事件,是否需受水污法處分案。
發文機關: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發文字號: 環署水字第0960021476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96 年 03 月 27 日
單位業務分類: 水質保護/水污染防治
容: 全文內容:受雇之承包商於施工期間造成違反水污染防治法事件,是否需受水污法處
          分案。
          一、事業雇請承包商承作其廢水處理設施,為民法之契約關係,受管制之
              事業主體仍為委託人,處分主體亦應為該公司,而非受雇之承包商。
          二、至於該公司所提存證信函,說明其分開權責乙節,經查該存證日期亦
              在稽查日期之後,並無違背其主體關係。
相關法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