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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許可文件有申請的原物料在增減50%以內,不需辦理相關許可文件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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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水字第0960020605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96 年 03 月 23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水質保護/水污染防治 |
內容: |
全文內容:「許可文件有申請的原物料在增減 50 %以內,不需辦理相關許可文件變 更」。 一、按 96 年 2 月 16 日環署水字第 0960014737B 號公告「水污染防 治措施計畫及許可申請表」參、水污染防治措施資料/用水、廢(污 )水及生產、服務量彙總表之六、(二)有關原料、產品、服務或其 他之「核准量」,已為每日最大量。有關淡旺季之差異,已含括於最 大量範圍內,事業應於申請時充分考量後提出。 二、原物料因淡旺季增減,其增加未超過水污染防治許可(文件)中原料 、產品、服務之「核准量」者,不需辦理相關許可(文件)之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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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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