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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本署公告之「應先檢具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之事業種類、範圍及規模」是否含「集合式住宅」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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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水字第0960019026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96 年 03 月 16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水質保護/水污染防治 |
內容: |
全文內容:本署公告之「應先檢具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之事業種類、範圍及規模」是 否含「集合式住宅」之適用。 一、本署依據水污染防治法第 13 條,略以「事業於設立或變更前,應先 檢具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及相關文件,送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或中央主管機關委託之機關審查核准。前項事業之種類、範圍及規模 ,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指定公告之。……」之規定 辦理。 二、前項規範義務對象係本署依據水污染防治法第 2 條第 7 款規定所 公告指定之事業,且如有符合旨揭公告之種類、範圍及規模者,方有 依據該公告期限檢具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及相關文件,送直轄市、縣 (市)主管機關或中央主管機關委託之機關審查核准之義務。 三、今函詢所稱集合式住宅如專供住家使用非屬事業者或非位於前述事業 之作業環境內作為員工宿舍用途者,即無前述規定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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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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