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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67條所稱之「建築物」是否包含「集合式住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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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水字第0960019018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96 年 03 月 16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水質保護/水污染防治 |
內容: |
全文內容:「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 67 條所稱之「建築物」是否 包含「集合式住宅」。 一、管理辦法第 67 條規定「事業作業環境內之辦公場所、員工宿舍及其 他活動場所、建築物所產生之污水,管理方式如下:(一)污水與事 業廢水合併處理者,依事業廢水管理方式辦理。(二)污水與事業廢 水分別處理者,其污水依建築物污水處理設施管理方式辦理,並應設 置放流口。」其原意係規範經本署按水污染防治法第 2 條第 7 款 所公告之水污染防治法事業,對渠等事業作業環境內生活污水按其是 否合併事業廢水共同處理有不同管理方式分類。 二、如非屬本署公告之水污染防治法事業自無前項規定適用,另如屬本署 公告之水污染防治法事業於作業環境內所建之集合式住宅係屬建築物 之一種,即有前項規定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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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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