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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廢/停事業違反「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52條或第69條規定之適用疑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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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水字第0960013583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96 年 02 月 27 日 |
停止適用日期: |
民國 110 年 02 月 18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水質保護/水污染防治 |
內容: |
全文內容:事業違反「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 52 條或第 69 條規
定之適用疑義
一、依「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 52 條規定略以:「事
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應以核發機關許可之放流口排放」。事業若由未
經許可之放流口排放廢(污)水至廠外地面水體,則違反該辦法第 5
2 條規定。
二、同辦法第 69 條規定略以:「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之廢(污)水自
收集、處理或排放之設施、單元、管線及溝渠溢流至作業環境者,應
收集處理」。事業若因相關設施、單元、管線及溝渠破損或故障,導
致廢水溢流至作業環境內,未能及時收集處理,屬違反該辦法第 69
條規定。但若因此溢流至作業環境外,則屬違反該辦法第 52 條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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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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