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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申請水污染防治許可,是否須經技師簽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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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水字第0960010483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96 年 02 月 15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水質保護/水污染防治 |
內容: |
全文內容:申請水污染防治許可,是否須經技師簽證。 一、依水污染防治法第十七條規定「除納入污水下水道系統者外,事業依 第十三條規定檢具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及依第十四條規定申請發給排 放許可證或辦理變更登記時,其應具備之必要文件,應經依法登記執 業之環境工程技師或其他相關專業技師簽證。」 二、○公司位於工業區內採委託處理,其水污染防治許可及技師簽證規定 如下: (一)屬全量委託者,已不具納入污水下水道系統之行為,設立階段申請 之水措計畫,應經技師簽證;另營運前階段申請之貯留許可文件, 依水污染防治法無須經技師簽證之規定。 (二)屬部分委託,部分納入污水下水道系統者,申請之水措計畫,依水 污染防治法無須經技師簽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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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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