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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水污染防治法所列管之事業,於主管機關核准之放流口及未依許可之放流口所排放之廢水,均未符合放流水標準,其裁罰適用條文疑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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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水字第0960012363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96 年 02 月 13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水質保護/水污染防治 |
內容: |
全文內容:水污染防治法所列管之事業,於主管機關核准之放流口及未依許可之放流 口所排放之廢水,均未符合放流水標準,其裁罰適用條文疑義。 一、本署 84 年 3 月 6 日環署水字第 07128 號函規定:「對事業於 同一日不同時間違反水污染防法第 7 條規定之處分,以一次處分為 原則。惟主管機關得依其違反情節加重其處分程度」在案。 二、有關排放廢水不符放流水標準乙節,不論廢水自經主管機關許可之放 流口或未經許可之放流口排放,應視為同一事件,依一事不二罰原則 處理。另繞流排放已屬另一事件,依法應另予處分。 三、以繞流排放廢水(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 18 條)暨未符合放流水標準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 7 條)之違規事由,予以從一重處分,並依 據「違反水污染防治法嚴重污染案件罰鍰額度裁量基準」審酌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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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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