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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題: 事業未申請取得排放許可證前,函報之水質檢測資料,是否准予備查或依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規定逕予處分
發文機關: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發文字號: 環署水字第0960011434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96 年 02 月 12 日
單位業務分類: 水質保護/水污染防治
容: 全文內容:事業未申請取得排放許可證前,函報之水質檢測資料,是否准予備查或依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 14 條規定逕予處分。
          一、尚未取得排放許可證之事業依水污染防治法第 22 條規定辦理檢測申
              報,主管機關應予受理,惟不宜據其申報之水質檢測資料,逕以違反
              水污染防治法第 14 條應取得排放許可證規定處分。
          二、業未申請取得排放許可證,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 14 條規定情事,應
              即依法另為查處,並轉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輔導。
相關法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