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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事業單位辦理排放許可展延因程序不備而逾許可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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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水字第0960000783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96 年 01 月 23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水質保護/水污染防治 |
內容: |
全文內容:事業單位辦理排放許可展延因程序不備而逾許可期限。 一、按「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及許可申請審查辦法」第 22 條第 2 項規 定略以:「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依前項規定申請展延之文件,不符 規定或未能補正者,核發機關應於許可證(文件)、水措計畫核准文 件期限屆滿前,駁回其申請;……」。事業於廢(污)水排放許可期 限內,因未能取得搭排同意文件,不及如期辦理展延,應依程序不備 ,駁回重新申請。重新申請期間則視同無排放許可證,依法暫不得排 放廢(污)水至地面水體。 二、依前揭條文第 4 項規定:「申請許可證(文件)展延,因程序不備 ,經核發機關駁回重新申請者,原技師簽證之文件未涉及前條第一項 各款情事者,免再經技師簽證」。是以,類此案件應於事業申請當時 ,確實告知水污法相關規定,並審酌個案申請程序不備之事由,依權 責予以妥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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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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