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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事業廢水放流口遭水利主管機關撤銷(廢止)之環保單位因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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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水字第0950100257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96 年 01 月 04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水質保護/水污染防治 |
內容: |
全文內容:事業廢水放流口遭水利主管機關撤銷(廢止)之環保單位因應。 一、水污染防治法第 15 條第 2 項規定:「前項許可證及簡易排放許可 文件有效期間內,因水質惡化有危害生態或人體健康之虞時,直轄市 、縣(市)主管機關得變更許可事項或廢止之」。今事業排入或使用 公共水體許可文件,遭水利主管機關駁回申請、撤銷或廢止,該違反 情節若同時符合前揭法令規定要件,則環保機關得變更原事業許可證 許可事項或廢止之。 二、環保單為應嚴格督促該事業妥善處理及排放廢(污)水,其違法處分 限期改善次數、排放污染物是否影響附近水體品質等實際稽查管制現 況,若符合同法第 73 條情節重大規定者,應考量依法裁處停工,以 徹底杜絕重大水污染源,避免衝擊地面水體水質及區域環境品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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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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