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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因應95年10月16日新訂頒之水污染防治法相關辦法,有關既設衛生掩埋場之緩衝期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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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水字第0950103928A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95 年 12 月 27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水質保護/水污染防治 |
內容: |
全文內容:因應 95 年 10 月 16 日新訂頒之水污染防治法相關辦法,有關既設衛生 掩埋場之緩衝期規定。 為促使 95 年 10 月 16 日發布水污染防治法相關辦法前,已營運中產生 廢污水,但尚未取得相關許可證(文件)之衛生掩埋場,能夠落實符合法 規規定。衛生掩埋場須配合新修正法規進行改善外,相關許可證(文件) 須於 97 年 6 月 30 日前取得。另其申請時,逕依營運前階段申請許可 證(文件),免再依設立階段提水措計畫。申請期間仍應依水污法相關規 定辦理,排放廢(污)水於地面水體時,應符合放流水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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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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