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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核發機關核准廢(污)水每日最大量及生產或服務規模核定原則補充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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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水字第0950101223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95 年 12 月 19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水質保護/水污染防治 |
內容: |
全文內容:核發機關核准廢(污)水每日最大量及生產或服務規模核定原則補充說明 。 一、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及許可申請審查辦法第 28 條已規定採行各種水 污染防治措施時之核定原則。特補充說明若同時涉及二項以上核定原 則認定時,核發機關核定方式,以求執行一致性。 二、同時有設置廢(污)水處理設施,及排放廢(污)水進入私有水體或 灌溉渠道時: (一)若水利主管機關核准之排放量大於廢(污)水處理設施核定水量時 ,應依設置廢(污)水處理設施之核定原則為之。 (二)若水利主管機關核准之排放量小於廢(污)水處理設施核定水量時 ,應依水利主管機關核准之水量為之。 三、同時有設置廢(污)水處理設施,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之生產或 服務規模時: (一)若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之生產或服務規模,換算後之水量,大 於廢(污)水處理設施核定水量時,應依設置廢(污)水處理設施 之核定原則為之。 (二)若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之生產或服務規模,換算後之水量,小 於廢(污)水處理設施核定水量時,應依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之 生產或服務規模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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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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