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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營建混合物資源分類處理場是否需提出許可相關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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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水字第0950096504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95 年 12 月 12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水質保護/水污染防治 |
內容: |
全文內容:營建混合物資源分類處理場是否需提出許可相關申請。 一、符合「水污染防治法事業分類及定義」之「廢棄物焚化廠或其他廢棄 物處理廠(場)」業別,屬水污染防治法規範之事業。按「水污染防 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三條規定略以:「事業廢水類別如下 :一、作業廢水:指事業於製造、加工…或其他作業時,與人或物直 接接觸之廢水」。故貴公司處理場於作業程序中,運送車輛進出洗車 產生之廢水亦屬事業廢水類別範疇 二、○公司目前場內廢(污)水係採回收使用之水污染防治措施,按現行 「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及許可申請審查辦法」及本署 95 年 4 月 2 6 日環署水字第 0950031606 號公告「應先檢具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 之事業種類、範圍及規模」規定,事業採行廢(污)水回收使用措施 者,則應檢具水措計畫至環保機關申請審查,並視實際回收使用情形 (全量回收或部分回收)取得環保機關核發之「貯留許可」或「排放 許可」(包含部分回收措施)文件。另處理場採行之回收使用措施( 如貯留設施、裝設流量計等),亦需符合「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 報管理辦法」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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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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