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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交通部台灣區高速公路○○服務區」是否屬水污法列管事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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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水字第0950096819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95 年 12 月 08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水質保護/水污染防治 |
內容: |
全文內容:「交通部台灣區高速公路○○服務區」是否屬水污法列管事業。 一、按「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 70 條規定「事業經下 水道主管機關指定為應設置專用污水下水道系統之地區或場所者,應 符合本法及相關法規所定事業應遵行之規定。」核先敘明。 二、「交通部台灣區高速公路○○服務區」如經下水道主管機關指定為應 設置專用污水下水道系統之地區或場所者,且同時亦達「水污染防治 法」指定公告列管事業如「餐飲業」等規模者,按前揭規定,仍應符 合本法及相關法規所定事業應遵行之規定。 三、案內「交通部台灣區高速公路○○服務區」宜應向當地下水道主管機 關查明是否為指定應設置專用污水下水道系統之地區或場所者?至於 是否達「水污染防治法」指定公告列管事業規模,且有應檢具水污染 防治措施計畫者,屬事實認定問題,宜由當地環保主管機關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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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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