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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水污染防治費開徵後,該經費可否支付社區生活污水之處理費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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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水字第0950094091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95 年 11 月 28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水質保護/水污染防治 |
內容: |
全文內容:水污染防治費開徵後,該經費可否支付社區生活污水之處理費乙案。 依「水污染防治法」第 11 條第 2 項水污染防治費用途項目規定,相關 生活污水防治有關者,可用於公共污水下水道系統主、次幹管之建設、污 水處理廠及截流設施之建設、水肥投入站及水肥處理廠之建設、廢(污) 水處理設施產生之污泥集中處理設施建設等相關項目,有關設施之處理維 護費用未明列於條文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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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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