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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簡稱本辦法)第19條有關代操作廢(污)水處理設施發生違規之處理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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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水字第0950093949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95 年 11 月 24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水質保護/水污染防治 |
內容: |
全文內容:「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簡稱本辦法)第 19 條有關代 操作廢(污)水處理設施發生違規之處理原則。 一、本辦法第 19 條第 2 項所稱「最近一年」,係自本辦法生效日後始 開始計算;生效日前之違規事件,不納入計算。是以,本辦法生效日 前,環保單位查獲代操作者違規情事,不論是否已簽約,均不受本辦 法第 19 條限制。 二、本辦法生效日後,環保單位查獲代操作者違規情事: (一)除應依法處分事業外,並限期 3 個月改善。期限屆滿前事業須另 覓合格代操作者,期滿不得委託原代操作者。 (二)其他事業(第三者)與代操作者已簽約委託代操作者,得繼續執行 至該合約結束日,此合約有效期間不受本辦法第 19 條限制;尚未 完成簽約者,應依本辦法第 19 條規定,不得委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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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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