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題: 「逕流廢水污染削減計畫」應確實責由水污染防治法所列管之事業主體提出,倘由承包商共同或獨立具名者,不予受理。
發文機關: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發文字號: 環署水字第0950090269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95 年 11 月 13 日
單位業務分類: 水質保護/水污染防治
容: 全文內容:「逕流廢水污染削減計畫」應確實責由水污染防治法所列管之事業主體提
          出,倘由承包商共同或獨立具名者,不予受理。
          依「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 10 條規定,「營建工地應
          於施工前,檢具逕流廢水污染削減計畫」。營建工地係以開發單位為事業
          主體,非為委託之承包商,故檢具逕流廢水削減計畫者應為開發單位,環
          保單位始得受理。土石方堆(棄)置場於 96 年 7  月 1  日前檢具逕流
          廢水削減計畫,亦同。
相關法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