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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關於水污染防治法事業分類及定義之疑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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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水字第0950077898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95 年 10 月 05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水質保護/水污染防治 |
內容: |
全文內容:關於水污染防治法事業分類及定義之疑義 自 96 年 7 月 1 日起符合水污染防治法事業分類及定義之新增事業其 中水量、面積、飼養頭數、病床數、座位數、客房數、湯屋數等之一要件 ,且有違反水污染防治法者,即依法裁處;未符合前開水量、面積、飼養 頭數、病床數、座位數、客房數、湯屋數等要件,但經環保單位查核並檢 測符合「產生廢水中所含生化需氧量 250 毫克/公升、化學需氧量 500 毫克/公升或懸浮固體 500 毫克/公升以上」之適用條件者,主管機關 方應命其自檢測報告完成日起一年內,依水污染防法規定完成許可申請及 完成水污染防治措施之改善,屆期未遵行者依法裁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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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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