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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無廢(污)水排放,但符合事業定義之養豬場,是否應申請排放許可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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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水字第0950076394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95 年 10 月 05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水質保護/水污染防治 |
內容: |
全文內容:無廢(污)水排放,但符合事業定義之養豬場,是否應申請排放許可案 一、依水污染防治法第 14 條,事業排放廢(污)水於地面水體者,應申 請排放許可或簡易排放許可;如事業未排放廢(污)水於地面水體, 不需申請排放許可或簡易排放許可。 二、請確實查核該場是否排放廢(污)水於地面水體,如確有排放,請依 水污染防治法處分,並促其依法申請相關許可。 三、事業產生之廢(污)水如採回收再利用方式,依本署新訂定之「水污 染防治措施計畫及許可申請審查辦法」,規範廢(污)水全量回收使 用,其貯留設施,應申請貯留許可。另回收使用率超過百分之九十, 核發機關受理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或許可證(文件)之申請、變更或 展延,除應現場勘查外,並應邀請專家學者協助審查。 四、若符合農業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種類及管理方式者,應另符合該相關管 理規定,併予敘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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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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