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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事業單位以管線將廢水引至距離廠區數百公尺之廢水處理設施處理,而該處理設施用地為特定農牧用地,不符地政法規,是否可核發水污染防治各種許可文件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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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水字第0950071924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95 年 09 月 20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水質保護/水污染防治 |
內容: |
全文內容:事業單位以管線將廢水引至距離廠區數百公尺之廢水處理設施處理,而該 處理設施用地為特定農牧用地,不符地政法規,是否可核發水污染防治各 種許可文件乙案 一、依水污染防治法、事業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申請審查辦法、事業廢( 污)水排放地面水體許可辦法規定,廢(污)水處理設施用地目非屬 事業應檢具審核相關許可的文件之一,自非屬廢(污)水排放許可證 (文件)審核准駁之條件。 二、惟考量實際管理,應於排放許可證(文件)載明排放許可證(文件) 之核發,並不表示免除其他法律之適用。 三、有關地目不符部分,應請相關主管機關卓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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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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