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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水污染防治法施行細則第9條之1執行疑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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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水字第0950065505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95 年 08 月 31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水質保護/水污染防治 |
內容: |
全文內容:水污染防治法施行細則第 9 條之 1 執行疑義。 一、按「行政程序法」第 15 條規定「行政機關得依法規將其權限之一部 分,委託不相隸屬之行政機關或團體執行」,及第 16 條規定「行政 機關得依法規將其權限之一部分,委託民間團體或個人辦理」,而同 法第 2 條第 3 項規定「受託行使公權力之個人或團體,於委託範 圍內,視為行政機關」。故各級環保機關將水污染防治法第 26 條查 證權以「行政委託」方式委託相關管理機關(構)或法人、團體辦理 依法應無疑義,合先敘明。 二、按前揭法令第 15 條及 16 條第 2 項規定「應將委任或委託事項及 法規依據公告之」,並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故本條文所謂「特定 區域」即指環保主管機關依實際需求,將所轄一定範圍之「特定區域 」,連同行政委託事項依法公告。 三、另條文中「相關管理機關(構)」,係指依相關法令指定或授權之行 政主體,用以執行或管理該法所訂定之相關事項,亦包含對「特定區 域」依法有管理權責之管理機關(構)。另「法人」或「團體」二者 則可參照民法及行政程序法之規範及定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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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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