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現在位置:
- 行政函釋內容
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事業水污染防治措施管理辦法第8條規定疑義。
|
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水字第0950061932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95 年 08 月 21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水質保護/水污染防治 |
內容: |
全文內容:事業水污染防治措施管理辦法第 8 條規定疑義。 事業水污染防治措施管理辦法第 8 條,規定事業應維持廢水處理設施正 常操作,定期實施保養及適時維修,以確保處理設施之功能。因此,稽查 時如發現事業廢水處理設施,部分單元或機具設備有故障,建議先以行政 督導方式通知於一定期限內修復完成,屆期如仍未完成修復,依違反水污 染防治法第 18 條暨事業水污染防治措施管理辦法第 8 條規定處分。
|
相關法規: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