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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題: 事業水污染防治措施管理辦法第8條規定疑義。
發文機關: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發文字號: 環署水字第0950061932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95 年 08 月 21 日
單位業務分類: 水質保護/水污染防治
容: 全文內容:事業水污染防治措施管理辦法第 8  條規定疑義。
          事業水污染防治措施管理辦法第 8  條,規定事業應維持廢水處理設施正
          常操作,定期實施保養及適時維修,以確保處理設施之功能。因此,稽查
          時如發現事業廢水處理設施,部分單元或機具設備有故障,建議先以行政
          督導方式通知於一定期限內修復完成,屆期如仍未完成修復,依違反水污
          染防治法第 18 條暨事業水污染防治措施管理辦法第 8  條規定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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