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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同時具二種製程以上時,適用放流水標準判定類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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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水字第0950048188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95 年 06 月 30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水質保護/水污染防治 |
內容: |
全文內容:同時具二種製程以上時,適用放流水標準判定類別。 一、同一業別有不同製程混合處理及排放者,應符合各該製程之放流水標 準,相同管制項目有不同管制限值者,採較嚴之限值標準。 二、各製程管制水質項目有相同者,且其中一種製程之廢水水量達總廢水 量百分之七十五以上,並裝設有累計型水量計測設施或經主管機關同 意之計量方式足資證明者,得向主管機關申請對共同項目以該製程之 放流水標準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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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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