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題: 同時具二種製程以上時,適用放流水標準判定類別
發文機關: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發文字號: 環署水字第0950048188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95 年 06 月 30 日
單位業務分類: 水質保護/水污染防治
容: 全文內容:同時具二種製程以上時,適用放流水標準判定類別。
          一、同一業別有不同製程混合處理及排放者,應符合各該製程之放流水標
              準,相同管制項目有不同管制限值者,採較嚴之限值標準。
          二、各製程管制水質項目有相同者,且其中一種製程之廢水水量達總廢水
              量百分之七十五以上,並裝設有累計型水量計測設施或經主管機關同
              意之計量方式足資證明者,得向主管機關申請對共同項目以該製程之
              放流水標準管制。
相關法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