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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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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
環保人員稽查時,事業未能及時提供廢(污)水處理設施操作期間用藥量之按次紀錄及每月統計紀錄資料疑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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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水字第0950033742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95 年 05 月 04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水質保護/水污染防治 |
內容: |
全文內容:環保人員稽查時,事業未能及時提供廢(污)水處理設施操作期間用藥量 之按次紀錄及每月統計紀錄資料疑義。 一、環保人員於執行廢(污)水處理設施稽查時,應查核事業有無確實操 作並記錄,稽查當時,如事業未依規定記錄,致無法提供相關文件供 查核者,顯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 18 條及事業水污染防治措施管理 辦法第 10 條之規定。 二、個案情形,請釐清係為「未紀錄」或「未能現場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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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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