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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題: 環保人員稽查時,事業未能及時提供廢(污)水處理設施操作期間用藥量之按次紀錄及每月統計紀錄資料疑義
發文機關: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發文字號: 環署水字第0950033742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95 年 05 月 04 日
單位業務分類: 水質保護/水污染防治
容: 全文內容:環保人員稽查時,事業未能及時提供廢(污)水處理設施操作期間用藥量
     之按次紀錄及每月統計紀錄資料疑義。
     一、環保人員於執行廢(污)水處理設施稽查時,應查核事業有無確實操
         作並記錄,稽查當時,如事業未依規定記錄,致無法提供相關文件供
         查核者,顯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 18 條及事業水污染防治措施管理
              辦法第 10 條之規定。
          二、個案情形,請釐清係為「未紀錄」或「未能現場提供」。
相關法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