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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30條規定處分對象及採樣時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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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水字第0950031227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95 年 04 月 20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水質保護/水污染防治 |
內容: |
全文內容: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 30 條規定處分對象及採樣時機。 一、水污染防治法第 30 條規定係屬行為罰,其處分對象應為實際違規之 行為人,另依行政罰第 14 條規定,故意共同實施違反行政法上義務 之行為者,分別處罰之。 二、「河川、湖泊及水庫採樣通則」係適用於河川等水體水質的樣品採集 ,適用在水體水質的定期監測採樣作業,對於污染源的排放及施作工 程所致污染之採樣排除適用。 三、施作工程是否污染,係依工程施作範圍、擴散於適當位置採樣而定( 將開挖餘土方、底泥或河砂傾倒至水道,因傾倒的工法,依常理必會 造成河川中泥、砂或土的擴散),與漲退潮無必然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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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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