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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題: 土壤處理標準第九條第三項及其第十九條第一項第二款之適用疑義
發文機關: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發文字號: 環署水字第0950027292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95 年 04 月 19 日
單位業務分類: 水質保護/水污染防治
容: 全文內容:土壤處理標準第九條第三項及其第十九條第一項第二款之適用疑義。
     一、現行「土壤處理標準」第五條規定「下列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得
         採施灌花木、抑制揚塵:(一)經環境影響評估審核同意其廢(污)
         水得採土壤處理方式以施灌花木、抑制揚塵者。(二)公共下水道。
         (三)社區下水道及處理學校生活污水之專用下水道。(四)其他經
         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者。」而按來函所陳○公司之事業類別係屬遊
         樂區,擬將處理後之生活污水以人工方式於『園內』進行澆灌及抑制
         揚塵作業乙節,其是否屬前述可採取施灌花木、抑制揚塵之適用業別
         ,宜先予查明。
     二、如經查明該公司符合前述可採取施灌花木、抑制揚塵之業別時,宜請
         該公司提供採行施灌花木、抑制揚塵相關水污染防治措施資料之內容
         ,亦即土壤處理標準第九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五款內容,以利研判其
         處理地點是否屬固定地點。
相關法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