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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事業抽取地下水作為製程用水溢流至雨水溝未符合放流水標準,是否屬事業於自然資源開發過程中,所產生含有污染物之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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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水字第0950022774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95 年 03 月 28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水質保護/水污染防治 |
內容: |
全文內容:事業抽取地下水作為製程用水溢流至雨水溝未符合放流水標準,是否屬事 業於自然資源開發過程中,所產生含有污染物之水。 事業製程用水蓄水池液位控制器故障溢流之地下水未符合放流水標準乙節 ,由於該地下水尚未使用於製程中,其水質已不符放流水標準,請先查明 採樣、檢驗等過程是否符合相關原則,如該地下水尚未使用於製程中即溢 流,此情形不宜以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 18 條及第 7 條之規定處分,建 請依水污染防治法第 28 條及其相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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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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