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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餐飲業」之廢(污)水產生量可否以用水量並依研究報告或援引尚未公告之草案推估,並據以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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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水字第0950020833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95 年 03 月 24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水質保護/水污染防治 |
內容: |
全文內容:「餐飲業」之廢(污)水產生量可否以用水量並依研究報告或援引尚未公 告之草案推估,並據以處分。 一、事業是否符合水污染防治法第 2 條第 7 款之定義範圍,已充分授 權地方主管機關查核認定,以用水量之研究報告或其他推估報告,於 法則尚不適宜作為查證之依據。 二、應查明該餐廳是否已依水污染防治法第 13 條之規定申請,並提具相 關用水資料,據以管制。如其用水量未符該法管制之對象規模時,若 污染位址於該法第 30 條水污染管制區範圍內,則無用水量之限制, 均得依法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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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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