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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與第18條競合時,是否優先適用同法第40條規定裁處疑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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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水字第0950016564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95 年 03 月 07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水質保護/水污染防治 |
內容: |
全文內容:水污染防治法第 7 條與第 18 條競合時,是否優先適用同法第 40 條規 定裁處疑義。 一、依行政罰法第 24 條第 1 項規定,一行為違反數個行政法上義務規 定而應處罰鍰者,依法定罰鍰最高之規定裁處。但裁處之額度,不得 低於各該規定之罰鍰最低額。爰此,一行為同時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 7 條及第 18 條規定,應依本署公告「違反水污染防治法嚴重污染案 件罰鍰額度裁量基準」所定罰鍰下限額度最高者裁處之 二、事業繞流且排放不符合放流水標準之廢水於水體者,其限期改善之內 容宜為:立即停止繞流排放;並應於許可放流口排放廢水且水質應符 合放流水標準。 三、有關本署 2006 年 1 月編印「因應配合行政罰法施行環保稽查參考 手冊」中「肆:法規競合處理參考」將配合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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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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