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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工業區內事業單位將廢污水排入雨水下水道違反水污染防治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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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水字第0940089445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94 年 11 月 23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水質保護/水污染防治 |
內容: |
全文內容:一、依「事業水污染防治措施管理辦法」第 40 條之規定,除廢(污)水 處理設施發生故障,廢(污)水不得繞流排放。另同法第 31 條規定 :「事業所產生之廢(污)水除逕流廢水外,應於作業環境內以溝渠 、管線或容器收集,不得與雨水合流收集。」係規範事業於作業環境 內之雨、污水分流措施,合先敘明。 二、依水污染防治法第 19 條規定:「污水下水道系統排放廢(污)水, 準用…及第 18 條之規定。」爰此,工業區內事業如有繞流排放之情 事,須依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 18 條暨「事業水污染防治措施管理辦 法」第 40 條第 1 項之規定處分。另如符合「違反水污染防治法嚴 重污染案件罰鍰額度裁量基準」並應依該裁量基準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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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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