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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水污染防治法第28條疑義釋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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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水字第0940093310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94 年 11 月 18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水質保護/水污染防治 |
內容: |
全文內容:一、某公司表示原油…洩漏 300 公秉,污染面積 17000 平方公尺,其 污染事實業經該承認在案。 二、本案適用水污染防治法第 28 條第 1 項後段規定,即是否因疏漏致 污染水體?是否採取緊急應變措施?是否於事故發生後「三」小時內 ,通知當地主管機關?倘違反上開任一條件,即構成違反水污染防治 法第 28 條規定。 三、準此,本案倘有原油由雨水排放管線洩漏 300 公秉,污染面積 170 00 平方公尺之事實,即可認其有污染之行為,該公司即應依上開規 定,於事故發生後三小時內通知當地主管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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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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