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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營建工地及土石方堆(棄)置場『逕流廢水污染削減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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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水字第0940060703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94 年 08 月 24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水質保護/水污染防治 |
內容: |
全文內容:依「水污染防治法」第 18 條暨「事業水污染防治措施管理辦法」第 33 條第 2 項公告之「營建工地及土石方堆(棄)置場為減少逕流廢水中濾 出物及泥沙沖蝕量之必要措施」,其中公告事項一、(一)及(二),分 別略以:「新設或新開發行為者,應於施工前檢具『逕流廢水污染削減計 畫』報請主管機關完成核備並據以實施。」及「所提『逕流廢水污染削減 計畫』有變更或…者,應於變更前或改善期限內,提出修正『逕流廢水污 染削減計畫』報請主管機關核備應據以實施。」。爰此,如「逕流廢水污 染削減計畫」逾原預定施工期程而需辦理展延者,應依上開規定於變更前 申請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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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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