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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放許可案件申請審查,尚涉及廢水處理質量平衡、技師簽證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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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水字第0940059870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94 年 08 月 16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水質保護/水污染防治 |
內容: |
全文內容:一、查「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廢(污)水檢測申報管理辦法」,係依「 水污染防治法」第 20 條第 3 項、第 22 條及第 31 條第 2 項授 權訂定之,內容均屬針對相關定期檢測申報之規範,非適用於同法第 14 條所規定廢(污)水排放許可申請時應附之檢測文件。 二、前述排放許可案件申請審查,尚涉及廢水處理質量平衡、技師簽證及 現場查核認定等事宜,故此類案件有關水質檢測部分,仍應依「水污 染防治法」第 23 條規定,除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外,仍應委託中央 主管機關核發許可證之檢驗測定機構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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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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