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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題: 所稱「操作期間」係指為何
發文機關: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發文字號: 環署水字第0940047416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94 年 06 月 21 日
單位業務分類: 水質保護/水污染防治
容: 全文內容:事業水污染防治措施管理辦法第 10 條規定所稱「操作期間」係指事業在
          生產狀態下或廢(污)水自產生、進入處理設施處理至排放之全部或部分
          過程。故事業不論採連續性操作、排放或批次操作、排放,操作期間均應
          每日記錄其累計用電度數、水量計測設施讀數,以備主管機關查核。
相關法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