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現在位置:
- 行政函釋內容
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所稱「操作期間」係指為何
|
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水字第0940047416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94 年 06 月 21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水質保護/水污染防治 |
內容: |
全文內容:事業水污染防治措施管理辦法第 10 條規定所稱「操作期間」係指事業在 生產狀態下或廢(污)水自產生、進入處理設施處理至排放之全部或部分 過程。故事業不論採連續性操作、排放或批次操作、排放,操作期間均應 每日記錄其累計用電度數、水量計測設施讀數,以備主管機關查核。
|
相關法規: |
|